井田制存在于中国古代社会,也是一种土地国有制度,最早在商朝出现,在西周时候发展比较成熟。在春秋时候,伴随着牛耕的普及,以及铁制农具的广泛应用,井田制也逐渐走向瓦解。现在我们就分析井田制的性质、内容,以及瓦解的过程。
井田制的内容
井田制,就是以100亩为单位,把耕地划分为九份土地。由于土地周围有经界做区分,中间有水沟,纵横阡陌,如同一个“井”字。每个人耕作面积大约是100亩(今约70公亩)。这100亩一个方块,就是“一田”,甲骨文中的“田”字就以此而来。 实际上,每一块“井”田的面积不都是900亩,有时候还会有800亩、1000亩的情况。
在这九份土地中,公田就是“井”字中那一块,由八户人家共同耕作。之后,出于回报,耕种公田的八户人家,就耕作旁边的八块田地,这就是私田。公田的收入,就是归分封的王室或者贵族所有。私田的收入,就是由耕作的家户所有,私田是不用交税的。
正如《诗·小雅·北山》中说的“普天之下莫非王土,率土之滨莫非王臣”。就是说,国家的土地都是归王所有的。周王不仅是国家的最高统治者,也是最高的土地所有者。周王层层分封土地到诸侯的手中,诸侯又把受封的土地分赐给所属的卿大夫,卿大夫又把土地分赐给臣属和子弟。周王对受封的土地享受夺予的权力,受封的诸侯、卿大夫和贵族,对土地只有使用权,却没有所有权。土地只能世代享用,不能买卖或者转让。受封土地的诸侯贵族,应该对国王承担缴纳贡赋的义务。
这样,奴隶和庶民在诸侯和贵族受封的土地上集体耕种,大量奴隶的集体耕作也推动了周朝奴隶制经济的发展。
井田制的性质
实质上,井田制也不是一种国家拥有土地的土地公用制。土地所有权归周王,代表是国王和整个奴隶主阶级的利益,也就是少数人利益。所以,井田制本质上也是一种土地私有制。
井田制的瓦解
井田制的想法是好的,能顾及国家王室和个人的利益。但是,伴随着生产力的发展,社会由青铜器时代发展到铁器时代,大量铁器等农业生产耕种工具的普遍使用,极大促进农作物产量的提高和农业经济发展。于是,到底是耕作“私田”还是“公田”,这个问题也就由此产生了。
如《孟子·滕文公上》记载:
“方里而井,井九百亩。其中为公田,八家皆私百亩,同养公田。”
由于耕作公田对耕作农户没带来任何好处,收入都归国家所有,都愿意耕作私田,使收入增加。于是,宁愿把荒废公田,耕作私田。当公田普遍荒废的情况越来越普遍,周王室就大力改革井田制。地还是之前的井田,但是把交税的方式也转变了,只要把总产量的九分之一交个国家就好。井田还是由八户人家一起耕作,没有公田与私田的划分。
这一个办法看起来是非常靠谱,能增加王室的国家收入。然而,过了一段时间,周王室发觉依然征收农产品的数量不是增多,反而减少。原因主要还是在于铁器农具出现,使大量荒地被开垦。
在青铜器时代,农民主要使用石、骨、蚌、木制农具来从事农业生产。青铜器虽然是金属制品,但是造价昂贵,一般是制作为祭祀礼器和军事武器。伴随着铁器时代铁制农具的出现,农业生产技术得以改进,大量农民开垦不属于井田制范围的荒田,积极耕种不用交税的荒地,把属于国家王室所有的井田荒废掉,这就使国家纳税的数量减少。
面对形势的变化,春秋时候各个诸侯国也改革了土地税收政策。鲁国的鲁宣公,最早承认土地的私有,就是农民开垦的荒地可以归私人所占有,但是需要依据土地面积向国家交税,这就是初税亩。
之后,春秋其他国家也纷纷开始土地税收改革,承认土地归农民私人所占有,土地由国有制也向着私有制的方向转化。在公元前361年,商鞅在秦国推行商鞅变化,一个重要内容就是“非井田、开阡陌”,“土地私有买卖”,承认土地私有权,借此激发农民开垦土地,刺激生产力发展。在春秋晚期和战国初期,井田制彻底瓦解。
(商鞅变法)
所以,我们看到了井田制的瓦解,是生产力发展的必然。井田制的瓦解,间接来说,也是一种劳动力的解放。如使富余劳动力从农田中解放出来,从事林牧副渔商业其他行业,有助于社会多行业的发展与商品经济的发展。
井田制。井田制规定人们何地可用于种植的效率问题。一个有效的政府不会放任民众任意开垦,因为那样做,后患无穷。所以井田制的实质要求是,上缴国家部分外有效益,否则,不要去开垦。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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